司法启蒙之美国沙利文案

现实生活中,我们每个人都是造谣者,每天都在造谣。比如说,有人发布信息,昨天股票大盘跌了七个点。对不起,你造谣,信息不实。因为上证大盘跌了7.72%,而不是7个点。如此,那些股票分析师和经济学家一开口便在造谣。

司法启蒙之美国沙利文案 生活思索

无主观恶意与个人不可能做到信息的完全无误,是硬币的两面。因此,保护个人发布非主观恶意的“不实信息”的权利,同样非常重要。

1960年3月,《纽约时报》刊登了一起政治宣传广告,呼吁读者支持黑人民权运动。广告中警察驱逐抗议学生的情景部分失实,蒙哥马利市政专员沙利文代表警察控告《纽约时报》,要求名誉赔偿。

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,大法官布伦南最终裁决沙利文败诉。

布伦南使用了“实际恶意”原则,他认为,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道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,如果仅是事实错误的言论也需要保护。

此后,对于公众事件或公众人物中的错误报道,控告者必须明确无误地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主观恶意;同时,确实对自己造成了伤害,才构成诽谤。

沙利文案是人类新闻自由史上的里程碑事件。该案确立了国际通行的新准则,推动了半个世纪来的新闻发展。

我们来分析沙利文案:

一、信息发布者、报道者发布了“不实信息”;但两个案件的最高院都支持,任何个人或新闻媒体不可能确保所发布的信息绝对真实无错。

二、最高院采用了主观意图原则:布伦南使用了“实际恶意”原则。

我们经常问,到底什么是谣言?什么情况下构成造谣、煽动?这个案例其实都说得很清楚了。

但是,这个案件带来的结果是:

一、沙利文案最大限度地保留了个体的充分表达权。

在沙利文案中,布伦南明确法律需要保护“仅事实错误的言论”。非主观恶意的“不实信息”也得到保护,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留个体的充分表达权。

这时,英美判例法的优势就发挥出来了。沙利文案从此终结了美国关于煽动性诽谤的观念,美国政府及公众人物仅凭“不实信息”启用煽动性诽谤罪的司法程序,再也无法获得法官的支持。如此,从司法案例上最大限度地确保了个体的充分表达权。

所以,只有保障个体的充分表达权,让谎言与事实交锋,让谬误与真理较量,就像让次品与真品在市场中竞争一样,人们才能在广泛的信息、充分的表达及激烈碰撞中逐渐回归理性,真理才能被大众所掌握,谎言才无处遁形。

二、沙利文案最大限度地放大了媒体对公众人物、公共事件及美国政府的监督和批评。

沙利文案支持民众的知情权高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,如此公众人物及公共事件便暴露在舆论的监督之下。

此案后,媒体正式成为立法权、执法权、司法权之外的第四权力。在独立司法体系的支持下,美国媒体在尼克松“水门事件”、“越战问题”上大开杀戒,赢得“无冕之王”的称号。美国总统及政治人物,成为媒体、公开演讲者、段子手的竞相调侃、讽刺及打击的对象。

我们经常说,政府监管媒体,媒体监督政府,二者如何平衡?

个体的充分表达权与执法机构打击真正的谣言,并不矛盾,且完全可以并行。只有从法律上充分保障媒体的表达权,才能真正赋予媒体监督权。当调查记者消失,当媒体监督消失,社会定然会付出惨痛的代价,经济与科技也不可能高度发达,甚至无法战胜反复光顾的瘟疫。

希望这次瘟疫能给我们带来真正的司法启蒙。

过去,很多问题我们都可以混过去,或者自我感觉良好,但是病毒是一个诚实的孩子。

钟公南山说:“疾病是我们最好的朋友之一。因为它告诉了你,你的生活出现了问题。如果你听它的,然后改正,那它自然就会走掉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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